全国政协委员郑惠强:提升社会组织承接能力
培育提升社会组织承接政府公共服务能力,既是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各地政府积极创新和完善公共服务供给模式,但是社会组织承接政府公共服务能力仍然不足,存在着政策法规不完善、“政社不分”的局面尚未改变、制度环境不完善、管理机制不健全等问题。
为进一步培育提升社会组织承接政府公共服务的能力,提出以下建议:
完善政策法规,为社会组织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加快社会组织参与提供公共服务的顶层设计与谋划,逐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尽快制定出台《社会组织法》,为社会组织提高自身能力和健康发展提供法律支持。健全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逐步将所有公共服务购买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和公共财政预算,规范操作程序与方式,建立健全资金安排与支付办法、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机制;适应国内政府采购改革新变化与我国加入GPA(WTO《政府采购协定》)谈判新情况,对现有政府采购法律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完善。
加快推进“政社分开”,赋予社会组织更大自主权。做好“政社分开”,结合新一轮机构改革,规范党政机关领导兼任社会团体领导工作,按照政事分开、政社分开、管办分离的要求,梳理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基本职能和职责边界,推进政府与社会组织在主体、机构、职能、资产、场所、人员等方面分开,解除政府部门与某些社会组织之间现有行政隶属关系。做到“赋权于社”,赋予社会组织更大的自我管理权限,特别是自主运营管理资产、自主选人用人,推进社会组织建立健全独立财务核算制度。
形成稳定、透明的制度环境,推进社会组织承接公共服务。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把发展社会组织承接政府公共服务作为转变职能的抓手,制定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明确政府职能转移边界,推动政府相关部门将可以转移的职能,强制性通过购买服务的形式进行转移,通过定向委托、公开竞标等形式项目化运作,以奖励性、委托性、补贴性或购买性的投入方式,积极拓宽社会组织的经费来源。此外,研究探索公益机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健全社会组织管理人才的培养机制。
建立健全社会组织管理机制,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积极探索政府民政部门牵头,财政、审计、税务、金融等部门等共同参与的综合监管体系。依托信息化技术引入动态流程监管方法,按照公开透明原则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详尽实时呈现出各社会组织承接的项目及其执行状况,强化对社会组织的财务公开与审查。同时,还要建立社会组织信用评估和评级体系,健全社会组织内部治理,增强自主发展能力。
来源:江淮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