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风景园林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安徽省风景园林行业协会,英文名: Anhui Landscape Architecture
Association (缩写:ALAA),是由从事风景园林行业以及与本行业相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二条
本会是经省登记管理机关许可成立的独立法人组织,接受省住建厅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业务指导和省民政厅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风景园林先进文化,为行业改革发展服务;坚持面向社会,维护行业利益,为会员和城乡风景园林建设服务;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合作交流,为发展风景园林经济、促进安徽风景园林事业发展助力。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地址:安徽省合肥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风景园林行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秉承徽匠精神,营造徽派园林。
(三)牵线搭桥,促进行业发展。适时组织行业人士考察学习,开展业务交流,组织会员单位举办行业博览、产品交易和项目协作论证等活动,培育和推介行业品牌,宣传和推广行业先进技术成果。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风景园林项目建设,参与行业市场竞争,推动风景园林事业高质量发展。
(四)为行业提供有关政策法规、信息、技术和咨询服务,协调解决会员在科研、生产、营销和投(融)资等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五)维护会员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了解和反映会员的合理诉求,协调本行业与相关部门及其他行业间的关系。
(六)组织有关课题调研,发布相关信息,适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加强行业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积极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七)引导和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提升行业的形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为在本省工商注册具备法人资格并从事风景园林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包括第一农林产业,如苗木、花卉、草类、盆景等;第二工程与制造产业,如园林与绿化、生态修复、环境治理、建筑行业及园林园艺资材,工具、机械设备物资等;第三服务产业,如勘察规划设计、咨询、养护管理、技术研发、插花艺术、园林文化艺术、旅游、教育培训、销售、信息与数智化等以及地方风景园林行业组织和管理机构。
个人会员为从事和关心风景园林行业的专家、学者,以及有影响的行业知名人士和管理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申请入会;
(三)在本行业和学科领域有一定的影响;
(四)积极参与本会活动,关心和支持风景园林事业;
(五)积极缴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为: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填写会员登记表;
(三)会长办公会审核并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颁发会员证书及单位会员牌匾;
(五)在本会会刊和网站上发布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被选举和表决权;
(二)本会活动的知情和参与权;
(三)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服务及相关援助;
(四)对本会开展活动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五)主动反映情况,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和单位、个人变更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时,应书面通知本会,并退回会员证书或单位会员牌匾,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不遵守章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给予批评教育、警告、严重警告和除名处分。除名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在本会会刊和网站上发布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和通过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召开,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系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本会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会员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员大会,代理人出席会议时须向大会秘书处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的范围内行使权力。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决定和组织召开会员大会;
(五)审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收支情况;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七)领导协会的各工作机构;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委托书需载明授权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的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负责本会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项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专职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监事会主席、副主席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政治可靠,道德素质好;
(二)在行业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身体健康,胜任协会工作;
(四)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受过重大刑事处罚。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监事会主席、副主席超过规定年龄延长任期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方可继任。
第二十七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监事会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省社会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会到会人数须达到2/3以上,经半数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当选。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落实情况;
(三)任命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
(四)主持本会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会副会长根据工作分工,协助会长工作,对会长负责。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及其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协调各工作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负责秘书处和专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负责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和重大活动的组织联络工作;
(五)负责本会日常经费和专职人员的管理,协调处理本会日常事务;
(六)办理会长、副会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三十四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推举;
(三)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或常务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或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或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
(五)向行业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接受会员和其他人士的资助。会费每年六月底前一次性缴纳。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行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或挪作他用。
第四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会计核算,接受监事会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严格执行国家资产管理规定和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事会和相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社会捐助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及程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省社会组织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因解散、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议案,经会员大会通过,并报省民政厅审核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须报经省社会组织管理局注销登记。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1年4月11日第二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