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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7月1日施行
    信息来源:互联网  ‖  发稿作者:管理员   ‖  审核人员:admin  ‖  审批人员:admin  ‖  发布时间:2018年6月7日  ‖  查看1309次  ‖  

    《山东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近日经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将于7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损害古树名木正常生长最高罚款1万元;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建设施工不制定保护方案,或未按保护方案施工的,最高可罚款3万元。

      山东共有古树名木30余万株。全省古树名木实行分级认定、保护:名木和树龄在500年以上的古树,实行一级保护;树龄300年以上不满500年的古树,实行二级保护;树龄100年以上不满300年的古树,实行三级保护。古树名木认定公布后,应当划定保护范围。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设置保护标志和必要的保护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损毁古树名木保护标志和保护设施。

      《办法》规定,在古树名木上刻划、钉钉、剥皮挖根、攀树折枝、悬挂重物,或者有其他损害古树名木正常生长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非通透性硬化地面、挖坑取土、动用明火、堆放和倾倒有毒有害物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因公共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确需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制定古树名木保护方案,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未在施工前制定保护方案,或未按照保护方案施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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