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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拟立法保护城市特有景观风貌
    信息来源:互联网  ‖  发稿作者:管理员   ‖  审核人员:admin  ‖  审批人员:admin  ‖  发布时间:2017年9月30日  ‖  查看1218次  ‖  

    9月28日,(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听取《浙江省城市景观风貌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的说明。记者了解到,我省城镇化率已达67%。该条例将着力改变目前“千城一面”“城里城外一个样”等突出问题。

      “根据中央要求,城市应留住自身特有的地域环境、文化特色、建筑风格‘基因’。我省在建设城市公共文化设施、提升城市文化品位方面取得了良好的实践成果,立法时机已成熟。”省人大环资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条例草案在国内率先创建了完备的景观风貌专项规划审批监管体系,属于地方创制性立法。

      在一些城市的旧城改造中,常常出现破坏历史街区、历史风貌的情况。对此,条例草案明确,旧城更新项目应遵守历史文化保护的法律法规,依法保护旧城更新范围内的历史文化遗存,不得破坏历史文化街区的传统格局、整体风貌和历史文脉,不得擅自迁移、拆除和改建历史建筑。

      不少市民都有这样的感觉,大型广场、公园中的一些标志性城市雕塑、绿化造景等为城市增添了不少文化内涵,提升了城市品质。今后,这样的设置将成“标配”。条例草案规定,建筑面积大于1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城市重要交通场站、用地面积大于1万平方米的广场和公园,公共环境艺术品配建投资应不低于项目建设工程投资概算的百分之一,投资概算超过20亿元的,其超出部分应不低于千分之五。同时,建立后评估和退出机制,对经评估认定艺术水准低下、影响城市景观风貌品质的公共环境艺术品可责令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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