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8月17日星期日农历乙巳年(蛇)九月廿四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点击可以刷新验证码  
收藏本站 繁體版
  • 首页
  • 走进协会
  • 协会动态
  • 行业资讯
  • 会员专区
  • 政策法规
  • 行业资源
  • 行业规范
  • 环球博览
  • 园林论坛
  • 您的位置:首页 >> 行业资讯 >> 国内讯息
    《城市绿化条例》部分条款修改
    信息来源:秘书处  ‖  发稿作者:管理员   ‖  审核人员:admin  ‖  审批人员:admin  ‖  发布时间:2017年3月22日  ‖  查看1976次  ‖  

    3月1日,李克强总理签署《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676号国务院令,并于321日予以公布。决定指出,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国务院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中介服务事项、职业资格许可事项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审批改革涉及的行政法规,以及不利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对36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以及对3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

        在此次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中,对《城市绿化条例》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

    具体内容有,删去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六条;

    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应当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时,应当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承担修剪费用的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可以先行扶正或者砍伐树木,但是,应当及时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

         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六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

           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八条,删去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其中值得注意的是删去第十六条,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该工程的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这与前期资质要取消,即将以资信平台取代资质的说法是否有相互关联之处。

    如果此说法得到印证,那势必会在园林绿化行业引起高度重视,改革的大潮越涌越近,园林绿化行业唯有积极应变,紧抓企业管理和人才队伍建设,努力增加资信分数,增强企业竞争力才是最好途径。

                  
    上一篇: 安徽:千万亩森林增长工程助力绿色江淮
    下一篇: G20杭州峰会“零排放”承诺兑现
     
    主办单位:安徽省风景园林行业协会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高速中央广场A座1203室 联系电话:0551-65606058 QQ:2897565681 邮箱:ahfjyl@126.com(投稿)
         
    | Copyright Right©2008-2014 Ningzhi.Net Powered | By:Nzcms v4.8.11 | 29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