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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综合评价工作《实施办法》出台
    信息来源:互联网  ‖  发稿作者:管理员   ‖  审核人员:admin  ‖  审批人员:admin  ‖  发布时间:2016年9月6日  ‖  查看2344次  ‖  

    日前,根据中央统战部、中央组织部、全国工商联等14家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综合评价工作的意见》精神,我省出台《安徽省加强和改进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综合评价工作实施办法》。

        一、什么是综合评价?

        综合评价工作是对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思想政治表现、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个人和企业遵守法律法规情况的全面评价,是做好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推荐使用、评选表彰的基础性工作,是人选资格审查的重要关口,是确定组织考察人选的前置环节。综合评价工作从2005年局部试点、2006年全国推行、2010年修订完善,到2015年写入《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实现了从地方试点到全面推开的发展、从部门工作到中央决策的跃升、从政策要求到党内法规的转变。

        二、为什么要开展综合评价?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对有贡献的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做适当政治安排是一项重要工作。要坚持标准、严格程序、认真考察,做好综合评价,真正把那些思想政治强、行业代表性强、参政议政能力强、社会信誉好的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推荐出来。综合评价工作对于建设一支高素质的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队伍,引导广大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做爱岗敬业、守法经营、创业创新、回报社会的典范,推动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巩固党执政的群众基础和社会基础,具有重要意义。

        三、哪些人必须进行综合评价?

        根据“凡进必评”的原则,在新一轮人大、政协、民主党派以及工商联等人民团体换届中,凡属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人选,不论哪个方面推荐、不论做何种安排、不论党内党外,都必须经过综合评价。被推荐为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五四青年奖章等评选表彰的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也要经过综合评价。未经综合评价或综合评价结果不合格的,不能列入考察人选范围。

        四、我省综合评价工作《实施办法》有哪些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对开展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综合评价工作作出了明确要求和规定,主要有以下五方面内容。

        一是5类评价对象:拟推荐为人大代表候选人、政协委员人选的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拟在工商联(民间商会)等人民团体中任职的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拟在光彩事业促进会、工商联所属商会等任职的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拟推荐为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五四青年奖章等评选表彰的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拟在民主党派担任职务的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人选。

        二是16家评价单位:党委统战部牵头,组织部、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工委、工商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经济和信息化、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环保、卫生和计划生育、国税、地税、工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会等单位共同组织实施。

        三是4类9项评价内容:思想政治表现主要考察评价对象思想状况和政治表现、履行社会责任情况;企业经营状况主要考察评价对象所在企业近3年的生产经营状况,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纳税额及创新能力等;企业守法诚信主要考察所在企业劳动保障、环境信用、企业信用、纳税信用、安全生产等方面情况;个人守法主要考察评价对象遵守法律法规情况等。

        四是3个评价等级:各评价单位根据评价标准作出客观评价;党委统战部汇总各评价单位意见,进行综合把关,按照“评价等级标准”确定综合评价结果。评价等级分为ABC三级,评价等级为A级的,优先作为组织考察人选,B级的可作为组织考察人选,C级的不宜作为组织考察人选。

        五是3项保障机制:建立由党委统战部部长担任召集人、各评价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的综合评价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跨地区协同评价机制对跨地区经营的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进行综合评价;严格执行综合评价信息保密制度,未经审批不得查看、调出被评价的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个人、企业信息及综合评价结果。

        《安徽省加强和改进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综合评价工作实施办法》既继承了中央统战部等十四部门文件精神,又在评价对象整合、制度配套等方面有所创新,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做好我省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综合评价工作的重要遵循,必将对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畅通有序政治参与渠道、促进非公有制经济“两个健康”产生深刻而长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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