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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韩家平:加快建立以信用为标准的市场资源配置机制
    信息来源:互联网  ‖  发稿作者:管理员   ‖  审核人员:admin  ‖  审批人员:admin  ‖  发布时间:2016年8月24日  ‖  查看2384次  ‖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步伐明显加快,取得重要进展,信用已日益成为影响经济社会运行的重要因素。然而,对于我国开展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内涵和外延如何界定,与西方国家有哪些不同,目前取得了哪些重要进展,社会信用体系未来还会怎样影响经济社会治理和日常生活等问题,仍需进一步厘清。

    社会信用体系是一种有效的经济社会治理机制

    由于国情和所处的发展阶段不同,我国正在建立的社会信用体系在内涵和外延上均与西方发达国家有明显区别。西方发达国家市场经济体制较为成熟,法制和社会信用体系较为健全,诚信缺失已不是其社会信用问题的主要矛盾。同时,由于其信用经济发达,信用风险较为突出,因此他们的社会信用体系主要服务于经济金融领域的信用风险管理,是一个相对狭义的概念。西方国家的信用体系一般包括信用风险的识别、度量、评估、转移、债权保障和风险补偿体系等;同时,围绕信用风险管理逐步形成专业化、市场化的征信、评级、信用担保、信用保险、商业保理和商账管理等信用服务产业链和生态体系。

    我国正在建立的是一个广义的社会信用体系。由于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制和信用体系尚不健全,市场主体诚信意识不高、失信成本较低,在社会领域存在着较为普遍的诚信缺失问题;同时,在经济金融领域也出现了较为普遍的信用风险问题,在经济下行期表现得更加明显。鉴于此,我国要解决的社会信用问题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更为复杂,社会信用体系也被赋予更广泛的含义和功能。

    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给出的定义,社会信用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治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以法律、法规、标准和契约为依据,以健全覆盖社会成员的信用记录和信用基础设施网络为基础,以信用信息合规应用和信用服务体系为支撑,以树立诚信文化理念、弘扬诚信传统美德为内在要求,以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为奖惩机制,目的是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据此,我国对社会信用体系的定位是有效的经济社会治理机制。社会信用体系已成为国家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手段,是全面深化改革,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主要抓手,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成为新形势下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方向。

    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经济社会治理机制正在形成

    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一些行业领域(如市场信用监管和银行征信等)和部分沿海发达省市(如长三角等)已取得了重要进展,但总体而言,我国社会信用体系远未健全,社会诚信缺失的势头尚未得到根本遏制。当前我国经济社会领域失信问题仍较为突出,表现在: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侵害消费者权益等现象时有发生;企业互相拖欠严重,应收账款规模巨大,拖欠周期越来越长;经济下行导致部分中小企业破产倒闭、银行不良率不断攀升等。

    近年来,互联网经济、金融创新的快速发展对信用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除一些线下常见的失信行为外,在电子商务领域还出现了“刷单”“炒信”(网络虚构交易,俗称“刷单”“炒信”,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而进行的虚构交易流程、伪造物流、资金流等行为)、恶意差评等信用操作行为和泄露、倒卖个人信息等问题。

    长期的诚信缺失必然导致社会整体信任度偏低。我国社会的信任关系仍主要依赖传统的熟人信用体系,而基于陌生人信用的现代信用体系尚未建立起来。诚信缺失,如不及时治理,必将严重影响经济社会的正常秩序、侵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危及相关产业的健康发展,严重时会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现象,导致市场萎缩、交易停止和社会信任危机。

    近两年,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信用基础建设和市场监管领域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如,我国建立了组织和个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并在商事制度改革中成功运用,推出了“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制度,从2016年10月1日起还将实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在全面实施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基础上,再整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为部门间信息共享奠定了重要基础;建立了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为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和查询服务提供了重要基础设施。2016年6月,《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发布,标志着信用体系核心机制建设迈出重要步伐。

    近年来,国家发改委、央行会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证监会、最高人民法院、安监总局等,先后与40多个部门联合签署了针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失信企业、违法失信上市公司、失信被执行人、安全生产领域严重失信生产经营单位的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据不完全统计,有关部门对失信主体,限制乘坐飞机411.5万人次,限制乘坐列车101.6万人次,阻止出境边控443人次,限制申报政府性投资上百亿元,限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等职务2.7万多人次,一些失信企业及其法人代表被取消“劳模”等评先评优资格。这些惩戒措施对违法失信主体形成了强大威慑,约40万失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或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随着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及其对经济社会活动的广泛渗透,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也步入互联网时代。互联网倡导平等、开放、透明、分享,这与信用体系倡导的理念完全一致。因此,互联网时代的信用体系建设更多地融入了互联网理念,社会共建、信息共享、市场自治、主体自律成为我国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时代特征。随着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全面推进,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经济社会治理机制正在形成。

    信用将成为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标准

    按照信用信息的来源和性质,社会信用机制大体可以分为三个方面,一是由社会公共部门主导,将其在公务活动中掌握的市场主体基本信息、许可(备案)和处罚信息等进行开放共享,并实施联合惩戒与激励机制,可称之为政府信用机制;二是由各行业企业(在互联网经济中,主要是平台型企业)或行业组织主导参与,将基于交易对方履约状况形成的信用记录和评价信息在一定范围内交换共享,形成市场化信用评价机制;三是根据客户需求,为防范交易风险,由专业信用服务机构开展的信用服务机制。后两者均由市场配置信用信息资源,一般不需要政府介入,并通过市场主体自主决策、采用接受或拒绝交易的方式产生信用激励或约束机制,可统称为市场信用机制。

    国家发改委等牵头推动的主要是政府信用机制建设。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将在逐步实现各地区各部门公共信用信息共享的基础上,充分运用多种措施对守信主体进行激励,对失信主体进行联合惩戒。

    市场信用机制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市场主体诚信自律和自我治理的重要手段,可有效缓解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程度,营造“良币驱逐劣币”的诚信氛围。我国市场信用机制尚处在自然发展状态,但已在网络经济中发挥重要作用。如, 由市场主体基于交易对方履约状况形成的信用记录和评价结果,已成为广大消费者和经营主体之间进行交易决策的重要依据,初步形成了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信用机制。

    但是,我国市场信用机制还存在着线上线下发展不平衡、覆盖领域不广泛、评价标准不统一、评价秩序不规范、作用发挥不充分、平台间信息共享困难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消费意愿和消费能力的释放,亟须加以引导和规范。下一步应强化对市场信用机制的顶层设计,推动公共信用机制与市场信用机制、线上信用机制与线下信用机制、平台自建信用机制与专业信用机构和行业组织信用机制有机结合,逐渐形成自动记录、自主评价、信息共享、主体自律、诚信自治的良好局面。

    (作者: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信用与电子商务研究所所长 韩家平)

    链接:我国首部信用联合奖惩规范性文件

    6月12日,《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简称《意见》)发布。

    根据《意见》,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是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的重要内容。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连维良介绍,《意见》是我国第一部关于信用联合奖惩的规范性文件,核心是联合与并重,即要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联合激励与惩戒机制,同时要既注重对失信行为的惩戒,也注重对守信行为的激励。

    【健全褒扬和激励诚信行为机制】对诚实守信的市场主体:1.多渠道选树诚信典型;2.探索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3.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4.优化行政监管安排;5.降低市场交易成本;6.大力推介。

    【健全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机制】1.对重点领域和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重点包括:①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②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失信行为。③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④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

    2.依法依规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对严重失信主体,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

    3.加强对失信行为的市场性约束和惩戒。对严重失信主体,有关部门和机构应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索引,及时公开披露相关信息,便于市场识别失信行为,防范信用风险。

    4.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业性约束和惩戒。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推动行业信用建设。

    5.加强对失信行为的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失信联合惩戒。

    6.完善个人信用记录,推动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人。对企事业单位严重失信行为,在记入企事业单位信用记录的同时,记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人信用记录。

    【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协同机制】建立触发反馈机制,实施部省协同和跨区域联动,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公示机制,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使用机制,规范信用红黑名单制度,建立激励和惩戒措施清单制度,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机制、跟踪问效机制等。

    此外,连维良表示,《意见》总的原则是鼓励纠错、有限期惩戒、有条件修复,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不再列入联合惩戒的对象,并且在失信行为终止之日起,失信记录只保留5年,5年后予以消除。 (资料来源:新华社、《人民日报》、中国政府网 编辑:苏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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