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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批复定调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
    信息来源:互联网  ‖  发稿作者:管理员   ‖  审核人员:admin  ‖  审批人员:admin  ‖  发布时间:2016年8月4日  ‖  查看1385次  ‖  
    8月2日,国务院发布给江苏省政府的有关批复,原则同意《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批复明确,苏州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风景旅游城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基地,长江三角洲重要的中心城市之一。《总体规划》实施要认真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识、尊重和顺应城市发展规律,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和水平,统筹做好苏州市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逐步把苏州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和谐宜居、生态良好、富有活力、特色鲜明的现代化城市。
      规划提出,要重视城乡区域统筹发展。在《总体规划》确定的2597平方公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深化与上海市的协调发展,统筹推进苏锡常都市圈建设,与周边城市共同加强环太湖地区、大运河沿岸环境治理、基础设施建设和文化旅游协作。
      合理控制城市规模。到2020年,中心城区常住人口控制在360万人以内,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在380平方公里以内。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加大存量用地挖潜力度,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切实保护好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完善城市基础设施体系。要按照绿色循环低碳的理念规划建设城市基础设施。进一步完善公路、铁路、港口、机场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区域交通枢纽。发展轨道交通,建立以公共交通为主体,各种交通方式相结合的多层次、多类型的城市综合交通体系,方便不同交通方式的换乘。做好停车场规划布局,推动城市停车场建设。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统筹规划建设城市供水水源和给排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积极有序地开展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要按照促进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的总体要求,形成合理的城市空间结构,促进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发展。要切实做好节能减排工作。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治理,提高污水处理率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划定城市蓝线保护范围,结合水域自然形态进行保护和整治,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建设节水型城市。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模式,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加强绿化工作,加强对太湖等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以及湿地、水源地等特殊生态功能区的保护。
      创造优良的人居环境。要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安排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布局和建设。不断完善城市管理和服务,提高城市发展的宜居性,努力把城市建设成为人与人、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美丽家园。
      重视历史文化和风貌特色保护。要统筹协调发展与保护的关系,按照整体保护的原则,切实保护好城市传统风貌和格局。重点保护好历史城区和平江、拙政园等历史文化街区,网师园、留园等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围环境。保护好自然山水格局,做好城市整体设计,突出山、湖、河、城有机融合的江南水乡风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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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单位:安徽省风景园林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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