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适用于全省各级林业部门、国营企事业的林场、苗圃和集体、个人等生产、销售、流通的苗木。同时,适用于对苗木的鉴定、检验和仲裁工作。
本标准系指主要植树、造林树种的露地培育的苗木。
1 苗木质量
1.1 苗木质量分为Ⅰ、Ⅱ、Ⅲ级。
1.2 分级依据:以地径为主,苗高为辅。
1.3 分级原则:
a. 苗高属Ⅰ级,径粗属Ⅱ级,列为Ⅱ级苗;
b. 苗高属Ⅰ级,径粗属Ⅲ级,列为Ⅲ级苗;
c. 苗高属Ⅱ级,径粗属Ⅰ级,列为Ⅰ级苗;
d. 苗高属Ⅱ级,径粗属Ⅲ级,列为Ⅲ级苗;
e. 苗高属Ⅲ级,径粗属Ⅰ级,列为Ⅱ级苗;
f. 苗高属Ⅲ级,径粗属Ⅱ级,列为Ⅲ级苗;
1.4 Ⅰ、Ⅱ级苗为能够出圃造林的合格苗木。Ⅲ级苗不准出圃造林,允许移植或留圃继续培育。
1.5 合格苗木必须具备:
a. 发育良好,茎干通直,充分木质化。
b. 杉、松等针叶树苗要有完整的主梢和饱满的顶芽。
c. 应有比较完整的根系。
针叶树播种苗,Ⅰ级苗主根长应大于20厘米,Ⅱ级苗应大于15厘米。
阔叶树播种苗,Ⅰ级苗主根长应大于25厘米,Ⅱ级苗应大于20厘米;直根性强的应大于30厘米。
d. 无病虫害,无劈裂、主梢折断等机械损伤。
1.6 起苗分级
1.6.1 起苗时要少伤侧根和须根,起苗深度应比1.5条C款规定的根长深3~5厘米。
1.6.2 苗木根系过长或损伤的要进行修剪。
1.6.3 起苗时要边起、边分级。
1.6.4 苗木分级工作必须在庇荫避风处进行,分级后要作等级标志。
1.7 向外调运的苗木应附“苗木出圃登记证”(见附录B),并接受检疫检查。
1.8 苗木质量标准见表一。
2 苗木产量
2.1 Ⅰ、Ⅱ、Ⅲ级苗计算产量。
2.2 每亩标准产量中各级苗木应占的比例:
a. Ⅰ级苗应大于20%;
b. Ⅲ级苗应小于15%。
2.3 苗木产量标准见表一。
3 检测方法
3.1 检测工具
3.1.1 测量地径采用游标卡尺等工具,读数精确到0.05厘米。
3.1.2 测量苗高采用钢卷尺或直尺,读数精确到1厘米。
3.2 地径测量
3.2.1 播种苗、移植苗起苗后,测苗干土痕处的直径;苗木在田间,测离地表1厘米正常部位处直径。
3.2.2 营养养殖苗,测萌芽点上部2厘米正常部位处直径。
3.3 苗高测量:从地径处量至顶芽基部。
3.4 苗木地上部分和根系的质量,按1.5条用直观检测。
3.5 苗木检测工作应在背荫避风处进行,防止根系风干。
4 检验规则
4.1 检验工作限在供苗单位进行。
4.2 苗木应成批检验,用随机抽样方法。检验抽样数见表二。
4.3 批量检验允许误差:苗木质量为5%,数量为3%。
4.4 检验结果若不符合4.3条规定,供苗单位必须将苗木重新分级,并按4.2条规定进行复检。
4.5 苗木检验以复检结果为准。
5 包装、运输、假植
5.1 包装
5.1.1 起出的苗木应打捆浆根:苗高40厘米以下,每捆100株;40—150厘米,每捆50株;150厘米以上,每捆应少于50株。
5.1.2 调运苗木,必须包装保护。
5.1.3 根据运输时间和不同苗木种类,可以采用粗包装(用箩筐盛装或包扎大苗根部等)和细包装(用草帘、蒲包、纸箱等包装)。根系部位要填充湿润物(如苔藓、锯末等),以保持根部不失水。
5.1.4 每个苗包重量不准超过25公斤。
5.1.5 每个苗包应贴上标签,上面注明:
树 种:
苗 龄:
等 级:
数 量:
种子(条)来源:
起苗日期:
出圃登记证号:
5.2 运输
5.2.1 苗木包装后应及时运输。
5.2.2 运输途中必须保湿降温、通风和防止日晒。
5.3 假植
5.3.1 起苗后不能立即外运或栽植的苗木,要及时进行假植。
5.3.2 苗木运达目的地后,必须立即开包假植或造林。
5.3.3 假植地点应选择避风,排水良好,不受阳光直射和动物危害的地方。
5.3.4 假植苗木的根系,必须保持湿润。
注:“产量标准”栏,以每亩产量指标为准,每平方米的指标仅供参考。
附 录 A
名词术语、代号
(补充件)
A.1 苗龄:即苗木年龄。苗木从开始生长到停止生长的一个自然年生长周期,作为一个苗龄单位。
A.2 苗龄代号:苗龄用一组阿拉伯数字表示。第一个数字为播种苗或营养养殖苗在原地的年数;第二个数字为第一次移植后培育的年数;各数之和为苗木的年龄。
1-O表示未移植的一年生苗;
2-0表示二年生留床苗;
1-1表示经过一次移植的二年生苗。
A.3 地径:苗木根颈部的地际直径。
A.4 苗高:地径处至顶芽基部的苗干长度。
A.5 根长:根颈部至根端的自然长度。
A.6 苗木种类:指播种苗(包括芽苗移栽)、移植苗、扦插苗和埋根苗。
A.7 亩产苗量:施业面积(毛面积)圃地上的每亩平均产苗量。
A.8 每平方米产苗量:每平方米育苗净面积的产苗量。
附 录 B
苗 木出 圃 登 记 证
(补充件)
编号:
树种 苗木种类 苗龄
批号 数量(株) 其中,I级 Ⅱ级
起苗日期 包装日期 发苗日期
苗木检疫
种子(条)来源
苗圃土壤
作业方式
检验人(签字)
发苗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签证日期 年 月 日
注:安徽省林业育苗自然类型区、原则上依据《安徽省林业区划报告》(初稿)的五个一级区为基础,将全省划分为五个育苗自然类型区。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安徽省林业厅提出。
本标准由安徽省林业厅造林经营处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方昌积、姚孝生、何山春、邱隆秀、刘辅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