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1日,经宿州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由安徽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批准的《宿州市城镇绿化条例》正式施行。《宿州市城镇绿化条例》坚持绿色发展的科学理念,结合宿州本地实际,规范城镇绿地规划、建设和养护管理行为,明确责任主体,强化了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是宿州市获得地方立法权后制定的首部法规,也是宿州市强化城镇园林绿化工作,巩固国家园林城市创建成果的重要抓手。
省住建厅城市建设处(风景名胜区管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