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模式,中文直译为公私合营或公私合作模式,发源于20世纪90年代的英国,泛指政府部门与社会资本之间的一种合作经营模式,在我国一般表述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在合理有效的PPP模式下,政府部门与社会资本之间基于一系列协议安排,构建一种平等合作的伙伴关系,以风险分担、利益共享为原则,在一个相对较长并且稳定的合作期限内,发挥公私双方各自的资源优势,以更加经济、富有效率的方式完成特定公共产品或服务的制造与供应。
在中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全面深化改革稳步推进的背景下,以基础设施为代表的公共产品不断增长的需求和受到约束的供给能力之间的缺口不断扩大,这一全新特征将深刻改变我国基础设施供给的基本模式。旧有的完全由政府主导的基建投融资模式面临改革,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的模式成为我国基础设施投融资改革的重要方向。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让市场在资源配置过程中发挥决定性作用”的指导精神以来,PPP模式在我国国内迅速普及,财政部、发改委等中央部委陆续出台了相应的PPP指导意见和政策指引,但地方政府在PPP项目的实际推广、落地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政府对PPP模式的实质理解不足。由于国发[2014]43号文等相应文件的出台,限制了地方政府通过融资平台融资,不少地方政府简单地将PPP模式的推广与地方“债务危机”挂钩,误将PPP模式当作解决地方政府融资问题的主要渠道,忽略了“提高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才是推广PPP模式的根本目的。2015年5月17日,财政部相关负责人表示“要正确认识并且使用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不能将其简单地等同于新的融资渠道和融资方式。各级政府应当充分认识推广PPP模式的重要意义,其根本目的是引进社会资本,加强和改善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的质量”。如果地方政府仅仅把PPP模式当作化解地方债务、解决地方债风险的救命稻草,那么,很可能出现两种结果:一是没有社会资本愿意参与进来,PPP模式成为一种摆设;二是成为政府融资平台的翻版。
其次,政府对PPP项目的识别和风险控制存在缺陷。虽然PPP模式自从提出以来就备受关注,但各地实践还普遍处于比较浅显的阶段,对于PPP模式的认识和理解并不深入。现在地方上大部分PPP项目的推广主要来自行业主管部门的建议。同时,由于PPP项目的各参与方对于如何科学地设计PPP模式存在认识或理解上的偏差,导致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针对PPP模式中最关键的操作因素:如“项目的风险分配方式”、“项目的收费定价调整机制”、“PPP项目的保底量”、“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标准”、“项目模式创新机制”以及“项目的交易结构设计”等缺乏正确引导。
此外,市场对法律政策和政府履约的连续性、稳定性方面的担忧也是制约PPP项目落地的一大阻碍。市场对政策法律变化、政府换届及政府履约方面风险的担忧,主要源于PPP项目的长期性和政府在契约签订及履行方面存在的问题。
笔者建议,为了保障PPP项目的顺利落地和效果的发挥,政府应首先加强对PPP政策的解读和学习,提高和统一认识,从根本上理解PPP的内涵,把握PPP模式的实质,为“做真正的PPP,做规范的PPP”打好理论基础。其次,应加快政府体制机制改革,转变政府思维,以开放、公平的态度对待社会资本。最后,应重视PPP示范项目的示范作用,总结项目的经验和教训,在具体操作中探索、领会、学习和总结PPP模式运作的相关经验。
综上所述,PPP模式更多的是一种管理模式、思维方式、思路渠道,而不是解决某一具体问题的手段。即便要解决具体问题,也必须是建立在政府科学的管理模式和正确的管理思维基础之上。政府对PPP模式的出发点和立足点要不走偏,不要有太多私心,要将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自身利益与其他方面利益有机结合起来。PPP模式推广的意义,更多的应当是推动地方政府管理理念的创新,将其从具体事务中抽身出来,推动市场化进程的加快和政府与市场关系的理顺。因此,地方政府在本轮PPP热潮中,一定要用市场眼光对待PPP,用市场手段推行PPP,从而真正实现政府管理理念、管理思维和管理思路的创新。
韦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