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会费管理,保障本会开展业务的需要,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社会团体会费管理规定和《安徽省风景园林行业协会章程》, 现制定以下办法:
一、本会的会费,包括会员缴纳的会费、社会和行业人士捐赠的费用、政府资助的费用、本会开展活动和服务合法收入、利息及其它合法收入。
二、会员自批准入会之日起,单位一年缴纳一次会费。
三、会费缴纳标准:一般单位会员2,000元/年,理事单位4,000元/年,常务理事单位6,000元/年,副会长单位15,000元/年。同时鼓励会员资助支持,以弥补本会组织开展规模性活动和提供公共服务经费不足的问题。
四、会费缴纳时间:每年六月底之前将本年度的会费一次性缴清。捐赠时间不限。
五、会员缴纳的会费及其他会费收入,由本会负责出具《安徽省社会团体会费统一发票》。
六、特困单位会员缴纳会费确有困难的,应事先提出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给予适当减免。
七、会员无正当理由,一年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八、 会费使用范围:
(一)用于本会办公和开展业务;
(二)编辑印刷会刊、文件和资料;
(三)本会宣传平台的开设与维护;
(四)本会工作人员工资、保险和福利等;
(五)制作牌匾、证书、聘书等;
(六)开展公益活动;
(七)其它。
九、会费的审批。正常办公或业务活动单笔支出在5,000元(含)以下的由秘书长审批;5,000元以上的由会长审批;50,000元(含)以上的须经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研究,由会长审批。
十、会费在银行开设独立账户,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十一、本会开展活动及其他合法收入,一律纳入会费管理,不再另立账户。
十二、会费使用管理执行国家会费政策和财务管理规定,接受相关部门审计监督。
十三、会费收取和使用管理情况,每年向会员大会或理事会议报告一次,接受监事会的监督和会员的质询。
十四、本会终止前,须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审计监督。终止后,结余会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十五、
本办法2021年4月11日经安徽省风景园林行业协会第二届会员大会讨论通过,即日起施行。
十六、 本办法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