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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园林绿化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互联网 ‖ 发稿作者:管理员 ‖ 审核人员:admin ‖ 审批人员:admin ‖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23日 ‖ 查看3652次 ‖
安徽省住房
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园林绿化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建城〔2012〕161号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
市园林绿化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合肥市林业和园林局,宿州、六安市城管局,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
为进一步落实省委、省政府“生态强省”的战略部署,推进安徽特色新型城镇化建设进程,大力推进城市绿道建设,高度重视城市道路绿化工作,全面提高安徽城市园林绿化水平,进一步优化城市人居环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安徽省城市园林绿化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现予以印发,请各地认真组织实施。
各地在《安徽省城市园林绿化工作指导意见(试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至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市建设处。
安徽省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2年7月30日
安徽省城市园林绿化
工作指导意见(试行)
《安徽省城市园林绿化工作指导意见(试行)》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各级城市的建成区及规划控制区内各类园林绿地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一、基本原则
1、因地制宜、科学建绿。立足城市自然条件与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制定适合本地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方针,保护当地自然风貌和乡土植物资源,尊重植物生长规律,积极倡导适地植物,培育应用适生植物,营造地域特色显著、个性鲜明的园林绿化景观,促进城市园林绿化的可持续发展。
2、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各级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园林绿
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定城市园林绿化发展目标,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制定完善管理制度,保障城市园林绿化发展所需资金和用地,积极开展生态园林城市、园林城市、园林县城、园林城镇等创建活动,提高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水平。
积极引导和推动金社会广泛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对在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管理、科研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3、生态优先、功能协调。以争取城市绿地生态效益最大化为目
标,在保护自然资源的前提下,将城市园林绿地马地域自然风貌、历史、文化相结合,实现城市园林绿化生态、景观、游憩、科教、防灾等多种功能的协调发展。
4、集约利用、注重效益。运用新技术新材料适当增加壹查种植,倡导立体绿化等手段和措施,努力增加单位绿地生物量,提高土地使用效率、生态效益和产出效益。通过科学规划、合理设计、积极投入、文明建设、精心管理等措施,降低建设成本和养护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工作目标
通过3--5年的努力,全省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和城市绿道规划编制覆盖率100%。各类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项目程序完善,设计科学,植物选择和配置得当,园林设施配套齐全,园林小数点缀精巧。建设市场规范有序,养护管理措施到位,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档案完整,建设成果保护有效,城市空间环境优美,历史文化展示充分,宜人宜居,特色鲜明的城市园林绿化局面初步形成。
三、城市园林绿化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化应当根据城市发展目标,合理确定城市绿地功能布局,明绿化指标体系,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充分反映当地自然.形地貌和历史文化特点,积极发挥出改善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传承历史文化、营造地域特色、提供游览休憩场所、开展科昔教育防灾避险等方面的综合功能。
2012年底前,各市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专项规划,按照“区域留绿道,城郊串绿道,老城连绿道,新区建绿道”基本要求完成城市绿道专项规划。
技术指导意见:
1、加强对城市的山坡林地、河湖水系、湿地等自然生态敏感区
域的保护,维持地域自然风貌、城市山水格局及人文肌理,最大程度保持城市自然地形地貌,防止出现城市水体、山体岸线的人工化、工程化倾向。
2、城市园林绿地建设工程设计阶段应当以绿地系统规划为指导,加强对自然条件和地域文化的研究,保护园林绿化成果,注重城市传统文化发掘和展示,以植物造景为主,体现地域景观和人文特色,符合节约型园林绿化建设发展理念,按照《城市绿地分类标准》、《城市公园设计规范》、《城市园林绿地评价标准》等有关技术规定执行。城市广场绿地率要达到60%以上。
3、城市绿道由较大绿量的绿色开敞空间、提供步行或自行车通
行的通勤道路及附属设施和标识系统组成,主要有滨水型、山林型、
公园型、道路型和防护绿地型5种类型。城市绿道宽度不小于7.5米,其中通勤道路宽度不小于2.5米,单侧绿廊宽度不小于5米。绿化郁闭度不小于0.6。
4、在有效整合城市土地资源的前提下,合理布局绿地,尽最大
可能提高城市绿化建设用地利用率,重点满足城市中心区(老城区或旧城区)居民集中居住区域的绿化建设用地需求。
5、加强对历史园林和园林绿地中历史文化遗址、遗迹的保护,囊知复合理划定保护范围,严格控制与其无关的建设。
具有示范性、典型性、代表性或重要影响、纪念意义的近现代公园、绿地、庭园,经县级以上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考查、认定后,划定保护区域,制定、落实保护措施,报经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6、防止将城市湿地、林地资源当做一般城市建设用地使用;坚
决禁止随意改变城市绿地性质、侵占园林绿地行为的发生。
各级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共同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
划。采取论证会等形式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经修改完善后按规定程序批准实施,并在城市规划馆等场所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经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不得擅自修改,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重新审批。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各类绿地实行绿线管理制度。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划定城市绿线,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城市绿线一经划定,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调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重新审批。
技术指导意见:
1、城市各类绿地的绿化工程及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
方案,应当由城乡规剥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实行联合审查、审批。
2、城市绿地建设规划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风景园林规划设计单位负责。对经过论证、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应严格执行。建设过程中,规划设计人员应进行现场指导、把关。
3、坚决查处侵占、毁坏绿地、随意改变绿地性质及破坏绿化植
被等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现有园林绿地的用地性质。
因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利益等需要改变绿地用地性质的,应先征得县级以上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并符合该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同时应在附近地块内建设不低于原面积和建设标准的绿地。
4、开发利用绿地地下空间的,应当征得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同
意,并符合国家和本地有关建设规定,不得影响树木正常生长和绿地使用功能。
四、城市园林绿化建设
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应当遵循自然、生态规律,合理利用山体、水体、林地、河道水系等资源,构筑地域风貌特征显著的园林绿化空间。推进城市河道、景观水体护坡驳岸的生态化、自然化建设与修复,提倡建设城市湿地公园,发挥城市景观水体在绿地系统中的功能效益。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绿化工程要同步设计,并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参加验收。
技术指导意见:
l、提倡应用乡土适生植物设中,推进立体绿化,在城市园林绿地建设中,提倡应用地带性乡土植物,注重植物品种多样化,重视城市道路绿化、公园绿地、街头绿地及单位附属建设,引导并丰富道路、墙体、护坡、林下绿化层次,提高绿视率。优先使用成本低、适应性强、规格合适、特色鲜明的乡土树种和地被植物,合理增加绿地乔木量,尽量减少截干苗木使用。大力推广宿根花卉和自衍花卉,营造具有浓郁地方特色植物群落和自然景观。
2、道路绿化(绿道绿廊部分)植物配置以地方苗木为主,地方
树种比例不低于80%,乔木胸径不低于12公分,不得使用截干苗,灌木栽植密度每平方米不小于36株,修剪后高度原则上不低于6 0公分。
3、注重施工工艺的传承和创新,严格建设过程的工序和技术要
求;加强对植物立地条件的调查分析,重点把握地形整理、水系梳理、苗木规格、树穴尺寸等环节;广泛应用环保材料和节能技术;合理使用天然石材、实木,提倡使用符合设施功能和环保要求的替代性建筑材料。实施透水铺装,建设林荫广场等措施。
4、园林绿化工程依法应当实施招投标的,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
规定执行,并考虑园林绿化建设的特殊性,确定合理的招投标方式。
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园林绿化
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
5、合理处置园林废弃物,提高园林绿化资源利用的循环经济效
益。加强园林绿化施王、养护、生产工艺流程的研究,通过堆肥、发展生物质燃料、有机营养基质和深加工等方式处理修剪的树枝,减少占用垃圾填埋库容等,实现循环利用。
6、推广节水型绿化,提升城市水体的生态景观效益。研究并建立城市园林绿化与雨水、中水回用相结合的机制,结合绿地景观建设进行雨水采纳和利用,积极推进雨水拦蓄技术、集雨型绿地建设。积极推广中水用于城市园林绿化浇灌,创造条件让中水回用与城市湿地、景观水体系统相结合,提升城市湿地功效,提高景观水体的贡献率。
7、在城市各类建设中,要保护原有树木,反对移植大树,禁止
移植古树。在道路改扩建和绿地改造中,禁止随意砍伐和移植行道树,反对大规模地更换树种。
8、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
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树龄六十年以上的树木属古树名木后续资源,应当重点保护。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项资金,对古树名木及后续资源实行统一管理,建立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进行复壮和病虫害防治。
五、城市园林绿化管理
健全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加强日常监管和长效机制建设,实施“政企分开,事企分开,管养分离”,推行园林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制,推行养护管理工作“专业化,市场化”。各地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主动协调,加强对园林绿化规划、设计、施工、养护等工作环节的有效管理和监督检查,加强对专业监理队伍的培训与监管,杜绝不执行规划、币规范施工、偷工减料造成的损失。
1、推进先进管养机制,提高养护质量。加强养护专项经费的管
理。制定相应养护质量等级评价标准及考核体系,建立适合本地实际的养护管理评价机制,推行清单式养护管理等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管理模式,引导并提倡园林绿化认建、认养活动。
2、各级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加强对绿地安全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绿地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绿地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加强设施的检查与维护,配备必要的消防、抢救设施,及时处理枯枝危树等安全隐患,保障公共安全。
3、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镇园林绿地内动植物保护,防治病
虫害和外来有害生物入侵,并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制定完善相应的防治措施和管理制度。
4、各类园林绿地中开展的临时演艺活动、庙会、展览以及大型
群众性活动都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经所属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
为科学有效地推进工作,参照国家、省级园林城市、县城动态考核的做法,制定有关标准,对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进行评价,引导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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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园林城市评选标准(2005年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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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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