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根据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7)城科字第276号文的要求,由同济大学建筑城市规划学院主编的《风景园林图例图示标准》,业经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CJJ-67-95,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城镇建设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建设部城市建设研究院归口管理,其具体解释工作由同济大学建筑城市规划学院负责。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5年7月25日
1 总 则
1.0.1 风景园林图例图示是规划设计图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在50年代,大多数参照苏联城市绿地规划、设计图。自1979年改革开放以来,随着风景园林事业的发展,出现了许多新的内容和项目,规划设计图例图示也浩繁纷呈,差异颇大,不够统一。为了使风景园林制图的常用图例图示规范化,达到统一,以提高绘制风景园林规划设计图的质量和效率,适应当今信息时代的要求,特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在研究了建国以来风景园林图例图示的基础上,将其系统化,适用于风景名胜区与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图、园林绿地规划设计图、树木形态的表达,包括枝干与树冠的立面图示。
1.0.3 风景园林规划设计内容非常丰富,而且在不断更新充实,本标准所制定的图例图示不可能包罗万象,只能是常见的、基本的图示图例,凡未规定的可依据以下原则和规律进行派生:
(1)图例图示的形象应简明、清晰、美观。
(2)图例图示的形象应与代表性实物形态特征或国内外常用符号相一致,如地界、各种道路、管线等图例均以线型形象标识;用地类型图例则采取面状各种图形符号标识;风景名胜区中的景点均以圆形外框,内加该景点的代表性景物形态特征或国内外常用符号,前者如古建筑图例,后者如宗教建筑图例;风景名胜区中的服务设施、运动游乐设施图例均以方形外框,内加该服务设施点的形态特征或国内外常用的符号,前者如运动场图例,后者如停车场图例,具体图例详见2.1.2,2.3.2,2.4.2,2.5.1-2.5.6,2.6,3.1,3.2,3.3,3.4,3.5,3.6,4.1,4.2说明。
1.0.4 本标准所列的图例图示,仅表达其形象,具体尺度大小,应根据图纸的比例、设计的深度及图面的效果来确定。
1.0.5 风景园林制图有时仅用图例图示尚不能完全表达规划设计意图时,可进一步用字母、数字、文字等另行注明,如种植设计图中表达三棵香樟树时,可用3.6.2常绿阔叶乔木图例,在注以香樟等。
1.0.6 除本标准已制定者外,风景园林制图涉及到地形、建筑、城市规划等内容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执行,如《地形图图式》(GB 7929-87)、《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J1-86)、《建筑制图标准》(GBJ104-87)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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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风景名胜区与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图例
风景名胜区与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图例,主要适用于1:2000-1:50000比例的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图纸。考虑到地形图是规划图的基础图纸,为此本章图例与已经颁布的《地形图图式》(GB7929-87)等相关的图形符号与标志标准保持了一致。
2.1 地 界
地界是区分不同地域的界线。
2.1.1,2.1.2,2.1.3 参照《地形图图式》(GB 7929-87)中的9.2.9.4,9.6。
2.1.4 表明各类绿地的界线,用中实线表示。
2.2 景点、景物
2.5 工程设施
2.6 用地类型
3 园林绿地规划设计图例
3.1 建筑
3.2 山 石
3.3 水 体
3.4 小品设施
3.5 工程设施
3.6 植 物
4 树木形态图示
4.1 枝干形态
4.2 树冠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