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全省性和跨市行政区域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全省性和跨市行政区域社会团体:
2014年1月17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82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皖政〔2014〕6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取消全省性和跨市行政区域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的行政审批项目。为贯彻落实《通知》精神,深入推进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制度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激发社会团体活力,更好地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通知》印发之日起,我厅不再受理全省性和跨市行政区域社会团体分支机构(包括专项基金管理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的申请,不再换发上述机构的登记证书,不再出具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刻制印章的介绍信。
二、全省性和跨市行政区域社会团体根据本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可以自行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必须按照章程规定,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履行民主程序。研究决定后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妥善保存原始资料。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必须要有固定的住所。
三、社会团体设立分支机构的标准应该统一。学术性社会团体可以按本学科所包含的专业设立分支机构;行业性社会团体可以按本行业所包含的小行业设立分支机构;其他类型社会团体可以按业务活动的分类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分支机构。一个社会团体不得采取多个标准设立分支机构。
四、社会团体不得设立与该社会团体宗旨、业务范围无关的分支机构或活动内容、承办事项与该社会团体无关的代表机构;不得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不得在分支机构名称中冠以行政区划名称或带有地域性特征;不得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活动地域以外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必须在社会团体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社会团体承担。
六、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前必须冠以社会团体名称,开展活动必须使用全称。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不得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悖的内容;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
七、社会团体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监督管理。社会团体应当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账户纳入社会团体统一管理,不得以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不得将上述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确保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依法办事,按章程开展活动。
八、社会团体应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负责人、住所、设立程序、开展活动等有关情况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完成新老体制衔接过渡和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不得弄虚作假。同时,应当将上述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我厅将把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与管理情况作为年度检查的内容和下达年度检查结论的依据之一。对违规设立或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201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