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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开展2023年安徽省园林绿化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评选的通知
    皖园协[2023]4号
    信息来源:秘书处  ‖  发稿作者:管理员   ‖  审核人员:admin  ‖  审批人员:admin  ‖  发布时间:2023年2月13日  ‖  查看4677次  ‖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园林绿化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根据《安徽省园林绿化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2023年继续推动安徽省园林绿化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创建并开展评选工作,各单位自愿申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申报对象为本会单位会员,申报工地须是安徽省城市(镇)规划区域内符合申报条件的建设项目。

    对于符合要求的项目可在正式开工一个月内,向本会递交《安徽省园林绿化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创建计划表》,工程竣工验收后提交完整材料,详见附后文件。

    二、参评要求

    参评程序及材料要求详见《安徽省园林绿化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实施细则》(附件一),可登录安徽省风景园林行业协会网站(www.ahfjyl.cn)下载《安徽省园林绿化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表》等相关表格。以上资料A4纸张打印,装订成册,报送纸质材料一份并同时上传一份电子档资料至本会邮箱。

    三、评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四、联系方式

    人:董朝晖    

         话:0551-65606058

          箱:2897565681@qq.com

    邮寄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高速中央广场A座1203室

     

     

    附件:

    一、《安徽省园林绿化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实施细则》

    二、《安徽省园林绿化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表》

    三、《安徽省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意见反馈表》

    四、《安徽省园林绿化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创建计划表》

     

     

    安徽省风景园林行业协会

    2023年2月10日

     

     

    附件一:

    安徽省园林绿化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园林绿化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评选工作,推动文明施工管理和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创建活动健康、持续发展,更好地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依据安徽省地方标准《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评价标准》DB34/T5040-2016及园林绿化行业的特点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安徽省园林绿化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以下简称“省园林标化工地”)。其施工过程安全生产管理和文明施工应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条 省园林标化工地管理和评审工作由安徽省风景园林行业协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建立“省园林标化工地”评审专家库,成立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评审委员会无记名投票确定省园林绿化工程安全文明标化工地。评审委员会委员由安徽省风景园林行业协会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库由全省园林绿化行业从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专家组成。

    第五条 省园林标化工地评审,主要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我省园林绿化有关规定等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规范。

    第六条  省园林标化工地评审数实行总量控制,择优评选。主要依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当地园林绿化工程建设规模情况;

    (二)当地安全生产总体水平;

    (三)适当考虑地区平衡。

    第七条 创省园林标化工地是园林绿化工程全过程创优的重要组成部分,创省园林标化工地和工程质量创优应具有一致性和互动性。对获得“省园林标化工地”的申报项目,其创建情况作为安徽省 “徽园杯”优质园林绿化工程奖评选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申报条件

    第八条 评选范围

    在安徽省城市(镇)规划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项目:

    (一)绿化面积4000平方米或仿古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及以上,且工程造价在500万元及以上的园林绿化项目或仿古建筑项目;工程项目在地段位置上相对独立,整治、改造类项目工程造价须在800万元及以上;

    (二)项目已按规定进行了招投标或委托、议标等;工程设计、施工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国家投资的项目要有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第九条 申报条件

    一、申报“省园林标化工地”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安徽省风景园林行业协会单位会员;

    (二)企业一年内未发生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三)工程主承建单位确定原则:

    1.承建园林工程最多的一家,其园林工程量应达到工程总造价的40%以上;

    2.当有两家以上企业符合条件1,且两家企业承建园林工程量之差小于10%时,可由两家以上企业联合申报,均为主承建单位;

    3.当参加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的每家企业承建的园林绿化工程量均达不到上述规定,无主承建单位时,由业主组织申报,可选择三家符合条件的参建单位,(其参建工程量每家须在总投资的25%以上)。

    二、申报“省园林标化工地”的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工程建设实施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参与建设的各方主体市场行为规范;

    (二)有创“省园林标化工地”计划,且被安徽省风景园林行业协会确定为“安徽省园林绿化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参选工程”,并已获得挂牌的工地;

    (三)工程工期90天(含)以上;

    (四)施工项目积极推广使用符合要求的新材料、新技术、新产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施工机械设备;

    (五)施工现场临时设施齐全、整洁、卫生、结构安全;

    (六)办理了以项目为单位的施工人员建筑工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三、施工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不得申报“省园林标化工地”:

    (一)工地发生建设工程安全事故;

    (二)工程各方建设主体及相关人员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三)恶意拖欠民工工资,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发生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

    (五)在省级和市区园林及相关部门检查中受到通报批评;

    (六)发生较大社会影响的有责投诉、治安案件或其他事件;

    (七)工程工期少于90天且已经进行扫尾工作或项目基本竣工仍未提交创建计划。

    第十条 每家单位每年度申报省园林标化工作项目原则上不超过3个。

     

     

    第三章 申报程序和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  创建“省园林标化工地”,实行自愿申报原则,申报程序如下:

    (一)正式开工一个月内,企业向省风景园林行业协会递交《安徽省园林绿化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创建计划表》;

    (二)对于符合“省园林标化工地”申报条件的工地经省风景园林行业协会审核同意后可制作匾牌,申报单位应将“安徽省园林绿化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参选工程”匾牌悬挂在项目部醒目位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同时接受工程所在地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不定期动态检查。

    (三)参评单位必须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按要求如实填写好安徽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台账等相应内容,竣工前认真做好申报资料的准备,填写《安徽省园林绿化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表》,各项资料应真实可靠,竣工验收后将申报资料报送至省风景园林行业协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 申报 “省园林标化工地”需提交下列资料:

    (一)《安徽省园林绿化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表》(一式两份);

    (二)专职持证的安全文明施工人员上岗证书(项目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材料员、质检员、资料员)原件复印件;

    (三)工程总承包、分包合同及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复印件);

    (四)以项目为单位的施工人员“建筑工人人身意外伤害团体险”(复印件);

    (五)一篇总结项目创建省园林标化工地过程的书面说明材料,字数不得少于1000字;

         (六)能充分反映施工各阶段过程和建筑小品设施基础隐蔽工程的施工安全生产状况的视频资料介绍(不超过10分钟)及彩色照片资料一份(不少于25张);

        (七)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日常检查记录和整改情况资料复印件。

    第四章 检查与评选

    第十三条  省园林标化工地”实行目标管理和全过程管理。日常采用企业自查、有关部门不定期检查,省协会抽查(不少于1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查情况填入《安徽省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意见反馈表》,在协会不定期检查中,发现文明施工或安全生产问题比较严重时,可实施警示或摘牌处理。摘牌分为临时性摘牌和永久性摘牌。临时性摘牌可待存在问题整改完毕,经复查符合要求后重新挂牌;受永久性摘牌处理的,则取消其申报资格。

    第十四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给予永久性摘牌处理。

    (一)明显违反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法规和文明施工规定的;

    (二)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按照已经批准的文明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技术方案组织实施,并不听从劝告的。

    (三)在检查过程中资料混乱、缺失或有造假行为的;

    (四)临时性摘牌两次以上的。

    第十五条 “省园林标化工地”实行专家组最终评定检查。

    (一)在“省园林标化工地”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5—8名,组成评审专家组对申报工地的资料进行审查,综合平时监督检查情况,形成审查意见,采用无记名投票形式确定评审结果;

    (二)  “省园林标化工地”评审结果在省风景园林行业协会网站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正式确定“省园林标化工地”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评审纪律和奖励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行贿送礼,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销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该企业下一年度的评审资格。

    第十七条 检查、评审人员要秉公办事,严守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撤销其检查、评审资格。

    第十八条 “省园林标化工地”创建和评审工作接受社会监督,监督电话设在安徽省风景园林行业协会(0551-65606058)。

    第十九条  对获得“省园林标化工地”的项目给予以下奖励:

    (一)授予主承建单位《安徽省园林绿化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荣誉证书与奖牌,根据要求也可授予参建单位荣誉证书。

    (二)在《安徽风景园林》专刊上予以登载。

    (三)建议所在单位对项目及人员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四)择优推荐参评安徽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风景园林行业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从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下载:
    关于开展2023年安徽省园林绿化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评选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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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单位:安徽省风景园林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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