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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办法》修订施行
    信息来源:互联网  ‖  发稿作者:管理员   ‖  审核人员:admin  ‖  审批人员:admin  ‖  发布时间:2019年7月31日  ‖  查看1738次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近日下发新修订的《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办法》,新办法自8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有林场和种苗管理司具体负责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批复办理工作。总体规划是国家级森林公园建设经营和规范管理的重要依据,未按规定审批或者已超期的总体规划,不能作为工程立项、资金安排和办理使用林地的依据。

    《办法》规定,总体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的有关要求,并与当地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应当广泛征求相关部门、公众及利益相关者意见,并进行公示。总体规划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逐级行文报至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并进行审核;总体规划审核通过后,应当由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审批。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批复的总体规划开展建设活动,严格控制开发强度,加强对森林、草原、湿地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国家林草局林场种苗司(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对于不按照总体规划进行开发和建设的国家级森林公园,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总体规划要求的,主管部门将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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