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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将草原、湿地列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
    信息来源:互联网  ‖  发稿作者:管理员   ‖  审核人员:admin  ‖  审批人员:admin  ‖  发布时间:2018年9月27日  ‖  查看1425次  ‖  

    四川省近日印发《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提出2018年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探索建立完善生态环境损害担责、追责体制机制,以扭转过去“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局面。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李岳东介绍说,由于四川省境内湿地多、草原面积大,在中央方案的基础上,四川将草原、湿地等环境要素列入了赔偿范围。

    《实施方案》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需遵循的五个原则:依法推进,鼓励创新;环境有价,损害担责;主动磋商,司法保障;建章立制,技术支撑;信息共享,公众监督。

    为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落实到位,让受损的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的修复,《实施方案》在现有的环境民事诉讼之外,应用了“磋商”这种生态环境损害救济的新途径。对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和期限等具体问题进行磋商,达成的磋商协议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以保障协议的有效执行。若磋商未达成一致,赔偿权利人应当及时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保障受损的生态环境得到赔偿或修复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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